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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有一定权利的,而两个不地产之间会产生相邻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要相互帮助、相互体谅,这样才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那么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律师补充:
地役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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