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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老人写的遗书被认定为无效,该如何理解?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有很多老人写的遗书被认定为无效,该如何理解?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将遗产赠与他人的情况下,此种称之为遗赠,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虽然并不清楚具体的案情是什么,但是我猜测应当是遗赠人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该份遗嘱无效的。所以提醒各位遗赠情形下,务必在接受遗赠后2个月内即使予以明示接受,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觉得不管遗嘱还是遗赠。那都是对老人生前的财产进行处理。既然老人已经对自己财产做出了安排,那么就应该按照老人的意愿来进行。再说遗嘱和遗赠既然来公证处公证,那你工作人员不应该告诉公证人其中的区别么?如果没有告知,现在出现了问题,公证处是否要赔相同金额的钱呢?

作为为他们立遗赠的公证处有告知和提醒的义务,如果,当时公证处没有告知和提醒,就应该对此负一定责任。因此,如果当时为他们立遗赠的公证处没有告知和提醒,小黄可以起诉公证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看到这个案例,有些人会费解为什么小黄拿到法律上效力更强的遗嘱却不能继承房产,而王先生的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却得到了王先生的房产,其实法律上并不禁止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也不禁止死后将生前财产赠予他人,上述案例小黄没有继承到房产的原因,是王先生给小黄立的遗嘱并非法律上的遗嘱,名为遗嘱实际上法律性质是一份“遗赠”,我国《继承法》规定,给法定继承人立的遗嘱叫做“遗嘱”,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立的遗嘱叫做“遗赠”,“遗赠”与“遗嘱”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遗赠的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人后两个月内,要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黄不能继承王先生房产的根本原因不是公证遗嘱过期了,而是因为在王先生去世半年后才向房产局及法院作出同意受赠的意思表示,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接受期限,所以法律规定此时小黄已经放弃了受王先生的遗赠,王先生之前立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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