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劳务分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有效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一行业中是很多施工单位的通行做法,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接受承包的劳务公司不能继续分包,否则就触犯了法律。那么劳务分包中是否存在实际施工人呢?
网友咨询:
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律师解答:
劳务分包承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因为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劳务分包合同诉讼有效期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律师补充: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区别是什么?
承包合同中,劳务分包发承双主是有法律关系的,劳务发包人,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以三种形式承包劳务实施工程,属不同情形下承包的法律关系。
1、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将所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2、分包有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
(1)专业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2)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完成,并由发包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承包方式。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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