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费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由承包人清偿?
2018年,某电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将某工程分包给甲公司。2019年,张某挂靠甲公司并借用甲公司资质,雇佣孙某为该工程进行供电安装工作。施工完毕后,张某为孙某出具欠条,由张某签字并加盖甲公司的公章。现孙某将张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支付劳务费。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遭遇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遭遇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违法发包分包或者出借资质的情形下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
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挂靠关系时,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及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在民事审判实务环节,最高法院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
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
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
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
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中,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张某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某电建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符合借用资质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因此,在实际施工人张某欠付孙某劳务费时,甲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孙某7万元劳务费,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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