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债权人能否要求冒名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网友咨询:
债权人能否要求冒名股东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股东的赔偿责任是指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应当补缴、填补、返还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当股权构成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涉及善意债权人的权益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维护市场交易环境的稳定与平衡,公司法实行外观主义,即股权构成以登记为准,债权人可主张由登记股东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但被冒名股东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愿,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被冒名者法律救济途径:
1.通过行政诉讼而起诉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
2.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无效。
3.在被债权人起诉时提出抗辩。
4.如果被列为被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其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并赔偿损失,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