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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2023年02月03日 法妞问答律师

小夏因结婚需要,购买老杜名下商品房一套。因小夏在本市连续交纳个税年限不够等原因,暂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故此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待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后,老杜应配合小夏将该房过户至小夏名下。后小夏取得本市购房资格,多次联系老杜,要求其配合将该房过户登记到小夏名下,老杜总是借故推脱,为此小夏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小夏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老杜名下,依物权相关规定,老杜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小夏直接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才不会得到支持。虽然小夏与老杜约定过,等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后,再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但小夏依此约定只取得了要求老杜履行约定等合同权利,并不能依照该约定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在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老杜借故推脱不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的情况下,小夏可诉请老杜协助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而不宜直接诉请确认该房归其所有。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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