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作为一种婚嫁习俗,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张某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张某应返还彩礼。关于返还的金额,20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彩礼范畴;三金亦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但1万元的“开门利是”红包是依据当地婚俗消费以及赠与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鉴于孙俊与张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综合考虑到办理酒席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本地的婚嫁习俗以及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法院酌定张莹返还孙俊彩礼16万元以及“三金”。
2024-01-04 15: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