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圆房男子索要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婚姻家庭 山西-太原 2024-01-04
男子孙某与女子张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礼当天,孙某给了张某的1万元“开门利是”红包。婚礼结束后,孙某与张某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三十天,在共同居住期间并没有发生两性关系。孙某认为,“妻子”张某拒绝与他领取结婚证和共同生活的行为给他的声誉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张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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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作为一种婚嫁习俗,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张某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张某应返还彩礼。关于返还的金额,20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彩礼范畴;三金亦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但1万元的“开门利是”红包是依据当地婚俗消费以及赠与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鉴于孙俊与张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综合考虑到办理酒席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本地的婚嫁习俗以及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法院酌定张莹返还孙俊彩礼16万元以及“三金”。
2024-01-04 15: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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