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某超市对其销售的方便面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某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肖某购买的商品不足1000元,其有权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超市支付原告肖某货款、赔偿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117.5元。民以食为天,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后,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12-21 16: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