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考虑到房屋作为大额固定财产,周某的出资显然超出了日常恋爱交往中的小额馈赠。这意味着,周某的出资行为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件的赠与,鉴于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且无结婚意愿,林某应予以返还相关款项。其次,对于周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以及学费、车贷等费用,由于林某是实际受益人,因此她应当全额返还。而对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等,由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实际的同居关系,周某占有并使用了该房屋,因此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周某承担50%。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返还周某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12-26 16: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