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村委会和鱼塘承包经营者虽然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鱼塘不是经营性场所,也并非公众可以自由进入的公共场所。并且鱼塘四周设置了防护栏还悬挂了警示牌,事发时的围栏状态也是关闭的,由此可知村委会与周某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允许深夜私自到他人承包鱼塘钓鱼,既是自甘风险的行为,又属侵犯他人私产的违法行为,如让村委会及鱼塘承包经营者为王某的不法行为后果“买单”,显然不符合社会大众认知,违背公序良俗,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王某家属的诉求。
2023-09-01 15: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