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培训费为由收取的押金是否合法?

劳动工伤 湖北-武汉 2022-10-24
我现在在一所民办学校工作,具体如下:2021年6月我通过招聘进入了某某学校,缴纳了2000元的押金,收据开的名头为“培训费”并于当天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在2021年9月我进入了武罗学校工作,公司开始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2021年9月15日,在学校工作一年后我准备离职,已经准备好了辞职报告,30个自然日内自动离职,我想咨询:1、所签署的《协议书》在我们的劳动关系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我的6月份工资还剩下一个月没有发,劳动合同与协议上约定的发薪日为每个月30日以前,但是到现在工资依然没有发放我在离职后能不能正常要回六月份工资3、学校以培训费为由收取的押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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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用工之日起你们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议书可以说是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2.可以正常要回,会在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便您入职需要培训,正常的培训不需要收取费用;如果需要专门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也不需要劳动者交费。
综上,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退还费用,或者您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022-10-24 08: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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