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男子为入女友家爬连廊坠亡,谁来承担责任?
男子半夜酒后驾车前往女友住处,因联系不上女友,他试图攀爬连廊翻窗进入女友家中,攀爬过程中从9楼失足坠亡,家属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最终上海崇明法院驳回了许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许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此案中,许某自己应该负全责。因为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在九楼的高度攀爬连廊翻窗的危险性,所以既然他明知风险还执意实施这种危险行为,就应该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所以他自己才是应该为损害结果负全责的人。
女友对于许某的死是否有责任呢?
本案中,女友对许某的死没有法律责任。因为许某并没有联系上女友,因此女友是根本不知道许某要爬高翻窗进入她家的;既然都不知道许某要实施这个行为,那她当然也就不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既然不存在过错就不会构成侵权,所以女友当然对许某的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物业是否要担责?
对于这种案例,物业只有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人员伤亡一事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物业在涉事楼栋设置的栏杆是完全符合标准的;而且许某坠楼的地点并非物业的重点巡查区域,且其坠楼的时间又是大半夜,所以这种情况下要求物业立刻发现并救治许某是不可能的,因此此案中物业并不存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因此他们无需赔偿许某的家人。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意思自治签订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中包含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业主也为此支付相应报酬,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可以约定为合同义务。实践中,通常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会包含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物业公司也会为此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关的保安制度、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控系统、对服务区域周边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因此,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基于普通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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