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是怎样的
“借新还旧”,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贷款尚未清偿或无法按时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又重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供其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情形。
网友咨询:
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借款人(债务人)并未实际获得款项,而仅仅是通过签订借新还旧合同的方式消灭了旧贷,并形成了新贷。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债务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借款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即将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担保人,若借款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实质是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利益,其担保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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