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但未注明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由于法律常识欠缺、审查疏忽等原因,实践中常常存在借条出具不规范的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网友咨询:
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但未注明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解答: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如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的身份。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要求他人担保,最好签订担保合同或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就担保债权、范围、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即使没有条件或不便签订担保合同的,也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借款凭证中注明某某人自愿就该借款提供担保。
律师补充:
保证的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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