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借新还旧”情况下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这种操作模式被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作为保全资产和化解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
网友咨询:
“借新还旧”情况下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1.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相同,无论保证人是否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贷还旧贷”,新贷保证人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实质上并未加重保证人责任。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律师补充:
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借款人负有告知的义务,即将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担保人,若借款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实质是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利益,其担保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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