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是民法上的内容,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无因管理的行为,所以国家将其纳入法律中以此更好地规范这一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那么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
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律师补充:
民法典无因管理造成损失的处理办法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被管理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被管理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被管理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被管理人、违反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被管理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管理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