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吗
质权一般指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网友咨询:
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吗?
律师解答:
可以。
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押财产、收取孳息、保全质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放弃质权、风险承担、侵权责任。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转质应在原质权范围内进行,原质权消灭,转质权也消灭。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除非因转质人的过错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否则转质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股权质押是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而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但与出质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转让质押股权。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这是因为质权的设立基础是对质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质押物,谁获得质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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