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假冒他人作担保,担保责任谁来担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友咨询:
假冒他人作担保,担保责任谁来担?
律师解答:
假冒人承担责任。
冒用特定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意欲使法律效果归属于该特定人的情况,可准用代理规则。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对方签字的,除非对方进行追认,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自然人及法人单位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单位印章,严防他人持有相关证件、印章从事金融违法行为。注意避开“被动”提供担保的情形,比如朋友告知“只是签个字”“我又不会真的起诉你”时,都应明确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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