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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3年02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他是一个担保权利,动产质权的实现都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具体有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动产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律师补充: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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