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限定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信访资格,关键在于您所说的找负责人反映问题的行为是否是基于对《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具体法条如下)提出的相关人员的不满,而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因您并未说明具体情况,建议根据下面给出的定义自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022-11-09 08: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