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书面代持协议或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张某是代李某持有涉案房屋。由于李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的说法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因此不支持李某关于张某代持房产的意见。其次,法院也考虑了赠与关系的可能性。由于李某否认该房屋是对张某的赠与,且张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最终,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劝导、释法明理下,李某和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房产仍归张某所有,但她需要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2024-03-11 16: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