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归谁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合同相对方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留置其货物,那么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应该归谁呢?
网友咨询:
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归谁?
律师解答:
1、留置财产的孳息由留置权人收取,法律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质押和留置的不同点:
1、质押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
2、质押在设定时转移占有,而留置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则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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