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该房产应登记在夫妻一方或是夫妻双方名下。我国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以公示登记为准。因此,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应被认定为登记一方父母所有,而非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即使洪某与杨女士、吴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也仅仅具有债权的效力而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杨女士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属于其与吴先生共同共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在杨女士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确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杨女士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10-08 14: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