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法同时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前述规定,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产假期间,女职工无需上班仍可获得生育津贴,减轻了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其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在女职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因产假权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贴的情况下,视为女职工以默示的方式放弃因产假权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贴,既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保障,也缺乏合理且有说服力的依据。
2023-11-20 1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