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 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王先生主张存在延时加班,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王先生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王先生进行问题处理,应当认定王先生存在加班。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
2023-10-08 14: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