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 北京-东城区 2023-02-22
王某与张某婚后一直未生育,收养了刚出生的小王,视如己出将其抚养成人。不久后张某去世,王某一人生活。王某与小王因为各种经济纠纷等导致矛盾越积越深,逐渐断了来往。之后年迈的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诉请小王补偿其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6万元,以后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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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隔阂已持续较长时间,小王对王某缺乏必要的尊重和照顾,导致王某对其失去信任,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名存实亡,王某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有虐待、遗弃的行为,因此对王某要求小王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小王仍应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最终遂判决解除王某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小王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
2023-02-22 16: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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