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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年04月2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称为高度危险作业,很明显这些职业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比较容易造成人员的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称为高度危险作业,很明显这些职业都是十分危险的,那么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比较容易造成人员的损害。

网友咨询:

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李贺清律师解答:

首先,对作业人来讲,可能造成坠落、伤亡,这种造成作业的工人人身伤亡的,属于工伤事故,一般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定请求赔偿;

其次,高空作业对地面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李贺清律师解析: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贺清律师简介

资深律师,执业二十多年,为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高质量辩护,帮受害人索赔,为婚姻等所有案件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用一封律师函为失去监护权的母亲重新得到监护权。多人赠送锦旗感激本律师。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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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空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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