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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丢失,保管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有的时候为了自己的方便要把物品保管在其他部门或者个人那里的话,一般都要签订保管合同,如果说被保管物出现的丢失的情况的话,对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有的时候为了自己的方便要把物品保管在其他部门或者个人那里的话,一般都要签订保管合同,如果说被保管物出现的丢失的情况的话,对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网友咨询:

无偿保管人的小疏忽造成保管物损害,也需要赔偿吗?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无偿保管的,如果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保管人需要对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证明,否则推定其局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是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保管人有过错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哪怕是轻微的失误。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约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寄存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哲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两种合同都是提供保管服务,但是,保管合同的范围更广,甚至包括仓储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自双方签订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需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该类业务的人。

刘哲律师专职党员律师。擅长代理申诉,抗诉案件。并承接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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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管物丢失  保管合同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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