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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如何确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夫妻离婚后,一方享有抚养权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实践生活中,探视权的行使往往受到另一方的阻挠,如果双方协商确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时间的,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如果没有约定的,探视权应当如何行使呢?

夫妻离婚后,一方享有抚养权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实践生活中,探视权的行使往往受到另一方的阻挠,如果双方协商确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时间的,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如果没有约定的,探视权应当如何行使呢?

网友咨询:

离婚探视权的小时规定是怎样的?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吴树梦律师解答:

法律没有规定行使探视权具体是几个小时或者行使的次数,需要双方共同协商探视权的行使周期、每次探视权的行使时间。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见判决探视权的行使,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基本上是每周一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 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 后,应当恢复探望。

吴树梦律师解析: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实际上,探视权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因为子女不能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这里说的强制执行肯定不是强迫、强硬的手段,而是跟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说服。让双方明白,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项长期性的权利。

吴树梦律师专职律师 擅长处理民事侵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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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探视权  身份权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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