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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市场交易中,机会稍纵即逝,错失良机对企业发展不利,但是好的机会,势必会多方争抢。有时一方会为了争夺此次机会,联合其他公司与竞争公司假意磋商,以此来获得自己想要的资源,那么这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市场交易中,机会稍纵即逝,错失良机对企业发展不利,但是好的机会,势必会多方争抢。有时一方会为了争夺此次机会,联合其他公司与竞争公司假意磋商,以此来获得自己想要的资源,那么这种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网友咨询:

甲公司为阻止乙公司与某公司联手开发新项目,委托B公司与乙公司进行恶意磋商,开发更先进的项目,提供更优惠的待遇,使得乙公司与某公司断绝了来往,甲公司趁机与某公司联手进行了新的项目合作。当甲公司与某公司合作以后,B公司以条件不成熟为由表示暂时不进行合作开发,乙公司损失惨重。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杨武律师解答:

本案中B公司假借合作实则恶意磋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乙公司损失惨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杨武律师解析:

在缔约过失构成上,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存在;损失存在;有因果关系。关于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有: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者考察标的物的合理支出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输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的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杨武律师系西安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深圳市从事了八年刑警工作。2003年成为专职律师,至今累积了18年的办案经验。精通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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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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