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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分别有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享有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分别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享有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分别有哪些?

网友咨询: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分别有哪些?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戴金辉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戴金辉律师解析:

就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而言,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因而:被担保的债权部分转让或者被分割的,每一部分债权均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此时形成抵押权的准共有。被担保的债权被部分清偿的,剩余的债权仍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

就抵押物物抵押权而言,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之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个部分之上,因而:抵押物被部分转让或者被分割的,转让、分割后的每个物仍为抵押物,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此时形成“共同抵押”。抵押物部分毁损的,剩余的抵押物仍为抵押权的客体。

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法学学士,有10余年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工作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经济、劳动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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