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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那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那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霍月龙律师解答: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指,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力。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霍月龙律师解析:

任意解除权是《合同法》第410条赋予委托合同双方的一种法定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该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所独有的特征,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委托关系的形成更多的是建立在双方特殊信赖关系的基础之上,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在委托合同双方丧失信任基础时,应当允许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合同义务之解放",使合同双方从合同义务中解放出来。

因此,作为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不应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放弃,否则《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也将失去意义。同时,应当区分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与违约行为解除合同之情形,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救济手段,在委托合同双方因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时,其赔偿范围应仅限于实际损失;因违约而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其赔偿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进行赔偿。

毕业于青岛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至今一直在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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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怎样的  如何规定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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