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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2024年04月29日 法妞问答律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违约责任无法确认的,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卖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补充: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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