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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年09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是什么?

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宋联洪律师解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5、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宋联洪律师解析:

民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宋联洪律师早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为高校教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治理、股权纠纷、风险控制有丰富经验;成功代理各种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着力维护了客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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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是什么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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