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委托合同能随时解除违约损失赔偿吗?委托合同解除违约赔偿难吗?

委托合同能随时解除违约损失赔偿吗?委托合同解除违约赔偿难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9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委托合同能随时解除违约损失赔偿吗?委托合同解除违约赔偿难吗?

导读:委托律师之后可否随时解除委托,可以解除但需要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参照违约金赔偿条款。基本案情:当事方委托受托方购买拍卖房,双方约定按拍卖成交价与约定的差价计算酬金,如委托方不参与管理人组织的涉案房地产的变卖活动,则应支付给受托方100万元的违约金。

诉讼主张:

1、解除委托合同是行使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赋予的随时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是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不构成违约,不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后,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3、委托合同中的当事人行使随时解除权后,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14期(2006年第4期)第30页公布了委托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裁判摘要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5、没有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对变卖标的房产有无抵押、有无流拍、流拍的次数和底价等涉及标的房产权利瑕疵、影响交易决策等一系列重大事项都没有进行详细了解,更没有告知委托方。

6、委托方没有以逃避支付酬金为目的、绕开受托方私自交易,没有恶意解除委托合同,只是正常的行使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涉案房产最终变卖成交的是他人,委托方并没有参加竞买。

一审裁判: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受托方协助参与竞买,并根据竞买价格与受托方约定了律师费的数额,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涉案委托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但合同应在解除通知到达受托方之时解除。接受委托后,已履行了相应受托义务,委托方通知受托方解除委托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因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权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作为受托人,因委托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导致的损失应为酬金损失,该损失性质上应属于预期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该院查明的涉案房地产的变卖情况,根据最终变卖成交价计算可得酬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违约方可要求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起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有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法院认定所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其遭受的损失,无须进行调整,所诉请成立。

二审裁判:

委托方以《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有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主张其可行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故涉案合同虽然解除,但上述清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受托方在接受委托后,没有对涉案房产有无抵押和有无流拍、流拍的次数、流拍时的底价等影响交易决策等一系列重大事项进行详细了解并及时向其作出报告,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报告义务。基于上述因素,尽管受托方在本案中仅要求支付违约金而未要求赔偿损失,但基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以填补损失为主,故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酌定委托方应向受托方赔偿损失30万元。

风险提示:

1、委托方可随时解除,但行使随时解除权得赔偿损失。

2、赔偿损失与承担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是有区别,宜列明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3、损失赔偿金可将委托方应得合同具体利益约定为赔偿金。

4、受托方未履行受托事项可减少委托方赔偿损失金额。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委托合同能随时解除违约损失赔偿吗  违约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委托合同能随时解除违约损失赔偿吗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34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