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制药集团上班,岗位为车间工人,劳动合同中未对工资标准进行约定。上班期间,公司每月通过工资单形式发放工资2800元。去年底,由于生产线调整,公司决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每月2000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11月工资。请问,公司之前的工资单可以作为工资标准最直接证据吗?我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差额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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