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制药集团上班,岗位为车间工人,劳动合同中未对工资标准进行约定。上班期间,公司每月通过工资单形式发放工资2800元。去年底,由于生产线调整,公司决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每月2000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11月工资。请问,公司之前的工资单可以作为工资标准最直接证据吗?我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差额赔偿吗?
高贵婷律师 山西-吕梁山西宗耀律师事务所
史小明律师 河北-石家庄北京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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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璟律师,系专职律师,法学专业。高分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执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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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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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后从事过相关法务工作,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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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擅长刑事辩护 经济纠纷,曾在本市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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