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制药集团上班,岗位为车间工人,劳动合同中未对工资标准进行约定。上班期间,公司每月通过工资单形式发放工资2800元。去年底,由于生产线调整,公司决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每月2000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11月工资。请问,公司之前的工资单可以作为工资标准最直接证据吗?我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差额赔偿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自身最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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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现担任多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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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31年,担任法学教学工作,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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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所,专业从事民商事案件代理,包括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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