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一户多宅到底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宅基地分配一直遵循的是“一户一宅”也即是说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由于前几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户多宅”的情况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一户多宅到底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实际占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一户多宅”实行分类处置原则。(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建设的,须依法拆除,恢复原状。(二)有安全隐患、危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类处置,依法拆除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三)功能齐全、保存完好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可通过有偿退出、盘活利用等方式,调剂安排给无房户、缺房户、困难户使用,也可安排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愿退出的,通过有偿使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律师补充:
一户多宅:农户因地质灾害及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能源、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情况,易地占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的;农村居民已有农村住宅,但未经批准,又私自占用自留地、林地、耕地、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因私自买卖房屋、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多宅的。父母与子女已经在公安部门分户登记、单独立户居住且宅基地已分别登记发证的,应视为符合“一户一宅”;未分户登记但另址建房居住的,视为“一户多宅”。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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