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国家邮政局: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区别?
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区别呢?
(一)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二)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三)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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