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邻居将他人推电动车进电梯视频发微信群,法院:不侵权!
南京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遭到邻居赵某阻拦,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吵架过程中赵某拍了视频,后将视频发布到小区微信群里。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故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电动车搭电梯被拍视频发群,是否侵犯名誉权?
推电动车搭电梯被拍视频发群并不侵犯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社会评价又与公民享有的言论权、批评权有关。这两项权利都规定在宪法层面上,法律当然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也禁止通过侮辱、诽谤、不实宣传报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电动车进入居民楼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悲剧时有发生,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应急管理部颁布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实施,主观上具有恶意。本案中,李某为图自己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邻居赵某进行制止是正确的,赵某上传视频虽发表过不恰当的言论,但没有制造虚假事实或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所以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
一般来说,个人名誉以及社会评价的高低应靠自身的善良行为维系。本案中李某为图自己便利,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公然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有错在先。对这一不当行为,若不允许他人指点、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提醒大家,应按规定将电动车集中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在规定区域停放、充电;不要在屋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不要在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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