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最新司法解释来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该诚信为本,有基本的商业道德,否则就算短时间内获得了利益,从长远发展来讲也是会受到影响的,甚至还会导致不良的后果。而商家开展非法竞争手段,就是恶意竞争,这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是犯法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特征有什么呢?
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
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正当竞争具有保护一种过程或者一种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的属性,属于行为规制模式,如果简单地采用权益保护模式,权衡、说理不足,则可能背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宗旨。
3、概括性、弹性条款的适用具有复杂性。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市场经营者实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这种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导致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也可能损害尚未发生,但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却已受到现实的危险。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非法窃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非常使用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损害的行为。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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