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拾得他人物品后保管不善导致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不区分拾得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网友咨询:
拾得他人物品后保管不善导致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是所有权人不小心遗失,拾获者成立法律上的“善意占有”,但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来讨要,应当返还,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后又丢失的,如果拾得人不存在过错,拾得人无需赔偿;如果拾得人故意丢弃,或对拾得物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抛弃物与遗失物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所有权人故意抛弃的物品,则应适用先占原则,所有权归拾得人所有,比如路人丢弃在垃圾桶里的矿泉水瓶,捡拾废品的谁先捡到归谁。而且,抛弃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销性,抛弃物就成了无主物。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无法确定物品是抛弃物还是遗失物时,应推定为遗失物。
如果说对方发布了悬赏广告的话,则可以按照对方发布的悬赏广告向其索要报酬;或者因为给对方保管遗失物产生费用了,也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如果失主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我国法律还赋予了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就因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悬赏承诺的报酬享有债权请求权,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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