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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时未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4年03月29日 法妞问答律师

  “经济性裁员”,是中国劳动法项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类重要情形。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裁员时未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优先留用员工的标准,从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应当负有举证证实其没有优先留用该劳动者的合理性,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以及依法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

  律师补充:

  在裁员程序上,企业必须履行三项义务,包括提前说明、听取意见、向人社部门报备。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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