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有两种状态,有工作和没工作,有工作就是就业,没有工作就是失业。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获得帮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网友咨询:
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失业登记后,对有求职意愿的,开展职业测评、失业原因分析等指导,提供人力资源供求、见习岗位、招聘岗位、招聘活动等信息。对有职业培训意愿的,提供职业培训信息,推介职业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实训)指导、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协助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提供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
律师补充: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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