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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2023年12月19日 法妞问答律师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网友咨询:

  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律师解答: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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