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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23年10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的案件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措施。

  网友咨询:

  解除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解除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

  (1)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2)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3)保全裁定书、被查封的财产清单;

  (4) 主体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

  (5)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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