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
小菡入职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带货主播,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小菡离开该公司。不久后,小菡发现“前东家”的抖音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法院,认为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小菡离职后,公司对小菡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终止。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公司在抖音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鉴于公司已对案涉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不再上架,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最终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小菡500元,对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互联网+”创造了诸多新的经济业态,在提升社会创新力和生产力的同时,也伴随新的矛盾冲突。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需征得其同意,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尽可能避免风险。比如,企业倘若需要继续使用离职员工的肖像,应事先与对方沟通,签署相关授权协议。
本案反映了传统企业在互联网平台营销过程中,企业数据利益与劳动者人格权益保护的冲突。 在两种权益存在冲突且法律空间存在弹性的情况下,权益保护的范围和强度需要利益上的平衡,即在保护肖像权的同时,坚持比例原则,选择对各方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促进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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