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拆迁方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签字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拆迁是按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网友咨询:
拆迁方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签字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其他合同,签订时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自愿原则,需要双方自愿签订才有效。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威逼利诱强迫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形,被胁迫威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被胁迫的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的,则该协议被宣告撤销后即无效,且自始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律师补充:
界定“胁迫”要考虑: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人造成恐惧而故意威胁,希望通过胁迫行为要求被胁迫人表达出某种意思。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被胁迫人因为胁迫行为签订了合同。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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