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不停止执行是我国执行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它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这一原则的执行也可以有例外,即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
网友咨询: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确立,目的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而诉讼停止执行是出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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